公司必须或以经营对象,或以全体股东姓名,或以至少一名股东姓名加上表明公司形式的附注,作为公司商业名称。除股东外,其他人员姓名不得用于公司商业名称。资合公司商业名称必须附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公司名称不可使人对公司营业范围产生误会,并且应与已在法院办理过登记的当地其他公司名称有明显区别。

在登记注册之前,有限责任公司缴付现金出资总额至少要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2.5万欧元的50%,即1.25万欧元,其余部分可用实物出资,实物出资必须在公司登记之前向公司缴付完毕。此外,如果公司是由1人设立,设立人还必须为未缴付资本余额提交担保。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可用现金、实物缴付,但实物出资需经过评估确定实物价值。
 
按照德《商法典》,必须在地方法院以公开可信的形式成立公司,即通过公证进行商业登记注册,以载入商业登记簿。商业登记簿分A,B两类。单个商人和人合公司登记人A类(注册号为HRA...),资合公司登记人B类(注册号为HRB...)。
 
股份公司商业登记注册手续较复杂,办理之前请向有关公司法、经济法律师或税务顾问咨询。登记手续须由地方法院认可的公证师办理,公证师向地方法院提交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名的商业登记申请,并附带下列材料:
1、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国内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同时须提供母公司授予的经过公证的董事长(法人)授权书正本和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市外办及德驻华使(领)馆领事部认证的德文译本;
2、翻译成德文的公司章程的原件或经过官方证明的复印件;
3、股东名单;
4、股东授权书;
5、公证师出具的证明;
6、护照(用于个人登记);
7、居留与工作许可;
8、营业执照(也可先注册再办营业执照)。
 
如果是通过委托成立公司,需要提交翻译成德文的委托书原件或经官方证明的复印件。
 
公司商业登记注册需在德《联邦公报》和地方报纸或《法兰克福汇报》、《世界报》等全国性报纸上发表公告,正式注册才算完成。注册之后不需要再到其他报刊等媒体发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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