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与董事长、总裁、总会计师等归董事会管理,由董事会选任和解聘。换言之,董秘不是董事长秘书,其责任对象不是董事长个人,而是公司和董事会。
 
作为一种法定机关的公司秘书,董秘的职责贯穿于整个公司。大致可以把董秘的职责划分为三类:为董事会服务、为股东服务、为公司服务。
 
为董事会服务方面,董秘要确保适当的董事会运作程序到位并被遵守,董事会治理规则得到执行。董秘要配合董事长准备会议议程,向董事会成员发放会议议程及其他会议资料,为会议提供其他一些秘书性的工作支持,在会议中提供有关法律和监管政策方面的咨询,记录、发放和保存董事会纪要,保管法律和监管政策要求的法律性文件,需要时向董事会成员传达有关公司的信息,跟踪并保持告知董事们有关公司治理的当前思想和实践动态等。
 
为股东服务方面,董秘是公司联系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主要节点。特别是在有关信息披露、股东大会和公司治理事务上,董秘要确保有关沟通渠道的通畅和信息的全面、准确。
 
为公司服务,是董秘在英美公司法上被称为公司秘书、是公众公司必设的一种法定机关的根本原因所在。董秘应保证公司遵守与本公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为准则。
 
董秘跟董事会一样是公众公司必设的一种内部治理机制。相比之下,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只是公司可以自行设立或者不设立的一种管理职位。英美国家公司法上,只有股东、董事和高管人员,并没有董事长、首席执行官等概念。
 
英国是现代公司制度和公司法的起源地,英国公司法有关公司秘书的规定,是董秘法律地位的重要范本。在英国私人公司可以不设公司秘书,一些通常要求由公司秘书完成的职责,可以由公司董事或者董事授权的其他人来完成。公众公司必须设公司秘书。公众公司董事有义务采取所有合理措施,确保公司秘书符合以下两条标准。一是,在公司董事们看来,具有履行公司秘书职责所必须的知识和经验;二是,要至少具有以下四种职业资历中的一种:在任命其为公司秘书之前的5年中,至少担任3年的公众公司秘书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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