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3日,开曼群岛税务资讯管理局发布了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指引3.0版取代了 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2.0 版。
 
经济实质法指引3.0版新增了“实体”段落,明确了在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下,包括本地公司在内的所有“实体”(而不仅仅是“相关实体”),都需要每年向开曼税务资讯局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其是否为“相关实体”、是否从事“相关活动”、是否为开曼群岛以外的税收居民等信息。
 
根据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的定义,“实体”是指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在开曼群岛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注册成立在开曼群岛外但在岛内登记的实体。
 
本地公司
本地公司不属于“相关实体”,无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指引3.0版对本地公司的定义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强调了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不属于本地公司。
 
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同样也不属于“相关实体”,无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指引3.0版明确:
(1)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实体不应被认定为“投资基金”;
(2)根据《2020  年私募基金法》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注册的私募基金,将被认定为经济实质法角度的“投资基金”。
从上述(1)推断,如果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从事了基金管理业务,该普通合伙人则不会被认定为是投资基金的一部分。
 
核心收入创造活动的外包
对于外包核心收入创造活动(CIGA)的情形,指引3.0版明确,“相关实体”需要在年度经济实质申报表中主张其已外包CIGA,并披露提供外包服务的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此后,开曼税务资讯局将向外包服务商发送验证通知,外包服务商需要在收到验证通知的30天内验证外包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外包服务商还需要在“相关实体”填报年度经济实质申报表并主张其已外包CIGA之前,填写并提交相关表格。
 
经济实质的告知与申报义务
1.指引3.0版明确了所有实体均需履行经济实质告知义务,履行过告知义务的“相关实体”才能进行经济实质申报。履行告知义务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
 
2.在履行告知义务之后,开展了“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需要向开曼税务资讯局提交年度经济实质申报表,以供开曼税务资讯局判断其是否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相关实体”需要在每个财年结束后的12个月内,通过开曼税务资讯局创建的国际税务合作局门户网站提交经济实质申报表。
 
责任规避与违规罚则
1.指引3.0版提到,如果某些安排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规避经济实质法下的合规义务,开曼税务资讯局将对相关案例展开调查。
 
2.此外,指引3.0版也根据经济实质法的修订,更新了违规罚则的内容。“相关实体”如果未在限期内提交经济实质申报表,则将面临不同程度的罚款。罚款需在30天内付清,可能会根据申诉程序的时长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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