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进行国际商标注册?什么是“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商标,这种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越来越显其重要。这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竞争的武器,是巨大的无形资产。许多企业不仅向国内商标管理机关申请商标注册,争取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商品或服务进入国际市场,参加竞争,争创国际品牌。要想得到国际市场的法律保护,就必须在国际上的其他国家进行商标注册,因为商标的保护原则是属地原则,即在哪个国家进行商标注册,受哪个国家保护。
马德里国际联盟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制订)的原则,一些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建立一个国际联盟成员组织。通过这个组织,建立一个商标国际局,使国内的商标所有人,通过向一个中央主管机关,使用一种语言,提出一次商标注册申请,在多个国家得到注册和法律保护,以减少分别到各国注册的麻烦。
1891年4月14日,世界一些国家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2年7月13日协议生效并实施。总部设在瑞士国家的日内瓦。
这个协定制订了一些章程,联盟成员国共同遵守。国际商标注册的原则是:必须已在本国注册的商标才能向国际局申请国际商标注册。
此后,又有一些国家要求加入国际联盟,如英国、丹麦等国。但他们不愿意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必须是在本国注册后才能国际注册,所以提出在本国申请即可通过国际局到其他联盟国注册。费用在缴纳协定书规定的费用外加收单独指定规费。这些国家1957年6在斯德哥尔摩达成了《协定书》,这部分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为议定书成员国。但都属于国际联盟国。
商标国际注册方式有哪些?马德里联盟国有哪些?
目前,商标所有人到国际上其他国家商标注册有二种,一种是没有走马德里国际注册,而是分别直接到其他国家注册的方式。这种注册的方法直接,不受在本国已申请或已注册的限制,但费用高。
另一种是通过“马德里”联盟国际注册,即商标申请人通过向一个统一的国际局,使用一种语言,提出一次注册申请,在多个国家进行注册保护,它的优点是省钱、省事,如,中国的商标申请人到美国商标注册,单独注册一国要1500美金,而走“马德里”国际注册只需840美金,节省660美金。
马德里协定国和议定国有哪些呢?(截止2003年12月25日)
(一)、马德里协定缔约国有: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保加利亚、瑞士、德国、西班牙、匈牙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列支敦士登、摩洛哥、前南斯拉夫马基顿共和国、波兰、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乌克兰、南斯拉夫、斯危士兰、不丹、亚美尼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亚、比荷卢、古巴、阿尔及利亚、法国、意大利、利比里亚、摩纳哥、葡萄牙、圣马力诺、乌兹别克斯坦、塞拉利昂、莫桑比克、奥地利、白俄罗斯、捷克共和国、埃及、克罗地亚、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摩尔多瓦共和国、蒙古、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塔吉克斯坦、越南、肯尼亚、莱索托、塞浦路斯、中国、共51个,但比荷卢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合一,所以总共为53个国家。
(二)、纯议定书缔约国有:英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冰岛、立陶宛、格鲁吉亚、爱沙尼亚、土耳其、土库曼斯坦、日本、安提瓜和巴布达、希腊、新加坡、澳大利亚、赞比亚、爱尔兰、韩国、美国共20个国家。
截止到2003年12月25日,“马德里”国际联盟成员国共计有74个,并且还在不断的扩大。
马德里联盟国际注册的规则和基本程序
中国国家工商局2003年6月1日实行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就马德里国际注册制订了21条规则和办法。
(一)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主体:(1)申请人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2)或者申请人在中国有住所(或总部);(3)或者申请人拥有中国国籍。
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也可以在中国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如果有大陆的商标基础注册,台湾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向我国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二)申请的基本程序:首先,申请人应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将文件寄送或直接递交商标局,也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来办理。申请的文件,包括:
(1)填好的中文《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一定要加盖公章,自然人申请的要申请人签字。申请书应按要求填写。
(2)到协定国申请注册的,提交国内已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到议定书成员国注册的要提交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通过代理组织递交申请的,应附《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4)提交商标图样二张,若是彩色的商标需交彩色图样,商标图样要求不大于80*80mm,不小于20*20mm,要清晰,要保护颜色的,做文字说明。
(5)采用的收文语言,标注用法语还是英语,若指定国家仅包括协定国的,收文语言仅为法语,不能选择。
(6)商品或服务类别及项目。申请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可以一表一类,也可一表多类。类别必须按顺序填写,例如,第一类、第三类、第五类,应按一、三、五顺序填写,不得把第五类排在第三类前面。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国内申请和注册的范围。
(7)指明申请注册的缔约国,可以一国也可以多国。
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应缴纳相应的费用
(一)向国际局缴纳的费用。均为瑞士法郎简称瑞郎,按现行人民币与瑞郎汇率比为6.3:1,汇率每月进行调整。
1、向协定书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
(1)应支付基础费653瑞郎,彩色图样的为903瑞郎,
(2)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或服务附加73瑞郎。
(3)每增加一个缔约国附加注册费73瑞郎。
2、仅向议定书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应缴纳的费用:
(1)基础注册费653瑞郎,彩色图样的903瑞郎;
(2)每增加一类根据不同国家的情况加收费用;每增加协定国附加73瑞郎,增加不同议定国,增加的费用由相应缔约国确定。
例如,通过国际局到英国注册,要交基础注册费653瑞郎,加收首类386瑞郎,如再增加一类别,加收107瑞郎,即653+386+107=1146瑞郎(仅一国二类)。按2003年11月汇率,1瑞郎:6.3元人民币,申请费用折合人民币为7219.8元。
3、如果发现商品或服务不规范另加收修正费用。
(1)商品或服务未分类,要缴纳77+4瑞郎(超过20个词每词另加收的);
(2)申请的分类中有一个或多个词不正确的,要缴纳20+4瑞郎(每个错误的词加收的)。
如果根据本项就一国际申请应缴纳的总金额不足150瑞郎,则无需付费
4、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适用于自指定生效日,到该国际注册终止之间的这一时期。基础注册费300瑞郎,指定一个缔约国加73瑞郎,指定议定国的按单独缔约方确定额收费。
5、其他。续展、变更、转让,按规定缴费。
(二)、申请人应向中国商标局缴纳的费用。申请费280元人民币,翻译费300元人民币,自己翻译好的可不交翻译费。
(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注册商标的,要向代理机构交纳相应的代理费。
其他事项
1、领土延伸。领土延伸是国际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或所有人向“马德里”联盟成员国所提出的有关保护的专门申请,商标只有进行领土延伸,才能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延伸国产生效力,才能在指定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内得到保护。
领土延伸分两种:一是在一项国际注册新申请时由申请人同时提出,也就是在填写申请表时,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二是在国际注册后,注册人又希望得到另外一些成员国的保护,这时注册人可再次向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申请,需填写《商标国际注册变更申请书》,申请延伸时须根据国家多少交纳相应的费用.
2、要求优先权的。优先权是指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某一申请人向两个国家分别提出过同一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相隔时间若不超过六个月,可用第一次的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以取得优先申请的权利,“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因而均适用优先权。例如,我国某一申请人于2003年10月10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国内注册申请,继而又于2004年3月7日通过国际局向英国商标主管机关就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那么该申请人便可以要求优先权,以第一次2003年10月10日的日期作为优先权日期。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提供优先申请日的证明
3、注册时间:国际局收到由成员国家主管机关发来的国际申请之后,如手续齐备即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注册。将此注册刊登在名为《国际商标》的国际公告上,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发注册证(一般在六个月内完成)。然后再向申请要求领土延伸的国家主管机关发出领土延伸的通知。一年或一年半内未收到主管局驳回或异议通知的,视为在领土延伸国注册。
值得申请人注意的是,国际局如在商标局收到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两个月之内收到商标局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的收文日期便是国际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如国际局在两个月之后收到该申请,国际局则将国际局收到该申请的日期作为收文日期和国际商标注册日期。
4、关于注册证。国际局发放的商标注册证是国际局收到申请并进行登记注册的凭证,又是注册人将来办理注册后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基础。但它并不表示所指定的有关国家都给予了保护。能否得到保护,还要看继后的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之中,有关国家根据其本国法律对该商标进行审查注册的结果。“协定”成员国审查期为十二个月, “议定书”成员国审查期可以是十二个月,也可以十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