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批出岛、集中申报”管理规定
近日,海口海关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分批出岛、集中申报”管理规定》的公告 (海口海关公告 [2025] 4号) 。(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实施。
《规定》所称“分批出岛、集中申报”(以下简称“分出集报”),是指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自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时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口岸”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时,企业可先分批办理货物实际出岛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集中办理报关手续的通关模式。
“分出集报”业务开展具体要求
(1)分批出岛:
企业应当于每次发货前,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申报“分出账册清单”和“核放清单”,海关依法实施监管。货物经“二线口岸”进入内地,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在货物进入内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件。
(2)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及时归并本自然月内“分出账册清单”申报数据,填报“集报账册清单”,对系统生成的报关单进行确认,在次月25日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按时完成税款缴纳。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不得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货物经“二线口岸”进入内地,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向海关交验相关许可证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中的高级认证企业、“白名单”信用等级企业适用“分出集报”业务。企业可通过海南自贸港任何一个“二线口岸”将货物分批运送出岛。报关单“入境口岸”、“消费使用单位”按最后一批次货物出岛实际情况填报,并在“备注栏”中填报“集报账册清单”编号、注明“分出集报”。集中申报适用企业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汇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海关应暂停企业“分出集报”业务:
(1)不符合高级认证企业、“白名单”信用等级企业适用情形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集中申报手续,按时完成税款缴纳的;
(3)未按规定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的;
(4)海关认为货物存在其他监管风险的。
哪些货物适用“分批出岛、集中申报”模式?
适用于从海南自贸港经“二线口岸”进入内地的海关监管货物,具体包括以下3类:
(1)“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
(2)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
(3)自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时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
“分批出岛、集中申报”有哪些便利和优势?
(1) 优化通关便利度。
对经“二线口岸”进入内地的海关监管货物,突破传统“一批一报”模式限制,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分批出岛、集中申报”通关模式,解决货物小批量、高频次出岛多次申报的痛点。
(2) 提升出岛灵活性。
“分批出岛、集中申报”模式允许企业通过海南自贸港任意“二线口岸”分批出岛,集中申报时按最后一批次实际出岛口岸填报即可,大幅提升企业物流调度自由度。
(3) 延长申报缓冲期。
有效延长企业申报及税款缴纳缓冲期,如7月1日出岛的货物,企业最长可延至8月25日办理集中申报并按规定完成税款缴纳, 助力企业降低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