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个税征收口径首次明确,各环节适用20%税率

离岸信托个税征收口径首次明确,各环节适用20%税率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21 号)及配套征管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号),首次系统明确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则。
 
公告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2023 年以来应缴未缴税款可申报补缴且不加收滞纳金。
• 受影响企业/人群:通过离岸信托持有上市主体、IP 公司、家族持股平台或红筹/VIE 架构的企业,以及居民个人境外持股、移居境外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境内的高净值人士。
• 合规提示:建议借 90 天申报宽限期,对存量离岸信托做一次穿透自查与新设成本重算。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首个跨境税收行业类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首个跨境税收行业类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发布首个跨境税收行业类指引——《国际运输涉税服务指引》,分"引进来篇"和"走出去篇",围绕"该不该缴税、缴什么税、缴多少税、怎么缴税",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应税收入、税款计算、税收优惠、协定待遇、办税流程、涉税风险提示八个维度系统梳理相关涉税事项,为从事国际航海、航空、陆路等跨境运输行业的经营主体提供全链条、标准化、可落地的涉税合规参考。
• 相关企业:从事国际航运、航空货运、中欧班列、跨境物流的运输企业,以及在海外设实体做国际供应链的中资企业。
• 合规提示:建议国际运输类企业对照指引八个维度做一次涉税风险自查;有境外布局的企业可借此窗口期,重新梳理投资路径合规性。

泰国8月1日起严查\"代持股东\",外资股东变更全面纳入审查

泰国8月1日起严查\
2026年8月1日,泰国商业发展厅发布《中央合伙企业及公司登记处第2/2569号令》,核心旨在打击非法代持股的行为。进一步严格审查泰籍股东的真实出资情况,标志着泰国外资准入与公司注册监管的全面升级 。‌‌
该令规定:凡有外国合伙人或股东(持股低于50%)参股,或泰资公司委任外籍授权董事/签字人的,在申请设立、变更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时,必须提交投资说明函(或投资确认书)以及泰国出资人与收款方近3个月的银行对账单,用以核验资金真实性与实际出资能力。
• 受影响企业:在泰设有合资公司、通过当地代持架构持有资产/土地、或计划赴泰设厂的企业。
• 合规提示:建议复核在泰实体的股东真实性与资金流向留痕。

美国第122条全球附加关税到期终止,第301条关税措施接续生效

美国第122条全球附加关税到期终止,第301条关税措施接续生效
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实施的10%全球进口附加税,适用期至2026年7月24日终止,该临时措施未获国会延期。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公告,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以所谓"强迫劳动"为由对60个经济体输美商品加征10%至12.5%差异化关税。新关税于2026年7月24日生效,作为第122条关税的接续性措施。
 
• 受影响企业:对美出口制造业(钢铁、汽配、半导体相关、建材、纺织服装、家具家居、家电整机)、经第三国转口避税贸易商、在美有供应链布局的企业。
• 合规提示:第122条退场并不意味着对美关税负担降低,对华输美商品附加税率由10%调整为12.5%且未设定固定到期时限;建议企业重新评估对美报价与供应链成本,关注原产地和反规避合规。

欧盟《人工智能法》透明度规则8月2日起扩大适用

欧盟《人工智能法》透明度规则8月2日起扩大适用
欧盟委员会2026年7月31日宣布,自2026年8月2日起扩大《人工智能法》适用范围,开始执行透明度规则和针对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提供商的相关规则。
根据新的透明度规则,聊天机器人等交互式AI系统须告知用户正在与AI交互;AI生成或修改的图像、音视频须显著标识并嵌入机器可读水印;深度伪造内容须显著标注。违规最高罚15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3%。
• 受影响企业:做欧盟站的跨境电商卖家(尤其服饰、家居、饰品等依赖AI虚拟模特/合成广告的品类),及在欧盟有品牌独立站、使用生成式AI做营销内容的企业。
• 合规提示:建议对AI生成的商品图、广告视频、虚拟试穿等内容进行合规排查,对深度伪造内容须添加标准化标识。
 
结语
建议企业结合自身的实体所在地、业务形态与资金回路,提前规划并安排相关合规工作。如有具体问题,欢迎随时联系RICHFUL瑞丰顾问团队获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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