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第10(25)条,只有当收入属于在新加坡居住的个人或位于新加坡的商业实体时,才适用于对收入征税,即“在新加坡产生”或“从新加坡产生”的收入,以及从新加坡境外产生但在境内接收的收入皆为应纳税收入,具体包括:
1. 任何贸易或业务的收益或利润;
2. 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利息和租金;
3. 特许权使用费,溢价及任何其他财产收益;
4. 汇往,转交或带入新加坡;
5. 用于偿还与在新加坡进行的贸易或业务有关的任何债务;
6. 用于购买带入新加坡的任何动产(例如设备,原材料等)。
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间是每年的11月30日呈报上一课税年度的税。如公司逾期没有呈报税务报告,新加坡税务局将会对该公司进行罚款,严重者将会被控告上法庭。
新加坡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7%,所得税的缴纳是基于公司的财务年度的税前利润,而非营业额。
同时,新加坡推出了所得税免税计划,享受免税计划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新加坡成立;
2. 业务控制和管理必须在新加坡行使;
3. 股东人数不超过20个;
4. 至少一个个人股东的股份持有不低于10%。
除以上条件之外的公司若所有利润来源非新加坡产生,可以申请税务豁免不用交税。
新加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年收入2万新元,实行累进税率制度,上限为22%,年收入32万新元及以上执行最高22%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总收入2万新元内不用纳税。纳税人有权就子女抚养费、赡养费、捐款、人寿保险、进修课程费、外国女佣税等事项享受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