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证人制度实行于1981年,这项制度解决了内地和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公证文书:在香港发出的文件,要在内地使用必须公证,即是公证必须找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章,否则无效。
企业法人公证:香港公司、企业文书公证、CEPA证明书、商业或经济交易事务,如房地产、合资投资。
个人事务公证:授权书、委托书、收养、继承遗产、赠与、亲属来港、经济交易事务,如房地产。 
 
香港公证程序
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人公证 ,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香港公证需要哪些资料
香港公司资料证明书的所需附件有:公司注册证书确认本或复印本、公司周年申报表、及秘书、董事资料更改通知书(如有)确认本或复印本、公司之商业登记证书复印本。
 
公证文书具体内容 
1.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 
2.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3.继承遗产声明书 
4.办理结婚声明书 
5.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 
6.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 
7.个人委托书 
8.赠与书 
9.公司委托(授权)书 
10.公司注册(登记)证明书 
11.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书 
12.房地产买卖合同 
13.房地产抵押合同 
14.CEPA「香港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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