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出于其融资、发展或者其他目的,往往需要通过抵押资产或股份获取资金。开曼、BVI和香港公司的资产或股份质押是常见的融资增信和风控方式。
根据BVI公司法,BVI公司如果将其财产质押给他人,该等质押(通常根据一份质押契据设立)需要进行两个层面的登记,分别为:
1.根据BVI公司法第162条,在公司的质押登记册进行内档登记,且在质押出现变化后14天内登记变化情况(“私人登记”);
2.根据BVI公司法第163条,在BVI公司注册处的Register of Registered Charges进行公开登记。
3.公开登记成功后,登记处将发放质押登记证书,该证书亦是质押按照法律规定成功登记的终局性证据。根据BVI公司法第32条,公开登记在法律上产生公示效果,即任何第三人对公开登记的质押及其内容视为推定知情。
未按照BVI公司法进行私人登记或公开登记,均不影响质押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然而可能产生以下负面后果:
1.未按规定进行私人登记,属犯罪,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判处公司罚金USD5,000;
2.未进行公开登记,将影响该质押的优先效力。
BVI质押解除规则
BVI公司解除质押的规则,集中规定在BVI公司法第165条。具体而言,如根据第163条公开登记的质押,其所担保的债务已得到充分清偿,或质押已与相关财产脱钩,则有关方可以向BVI 公司注册处发送一份解除通知以解除相关质押。
解除通知的提交人应为以下主体中的一方:
1.公司的注册代理,或公司授权的BVI律师;
2.质权人的注册代理,或质权人授权的BVI律师。
且,如解除通知由公司(或代表公司的一方)提交,则该解除通知应:
1.由质权人签署;
2.由质权人注册代理,或质权人授权的BVI律师签署;或
3.伴以一份法定声明以证实解除通知的真实性。
解除通知遵照相关规定提交后,BVI公司注册处应登记该解除通知,并发放质押解除证书。自该证书所载日期起,该质押视为自始未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