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可以注册有限合伙基金?
一般来说,基金如在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时符合以下说明,即属符合资格获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
1.该基金藉有限合伙协议组成,而该协议中的安排,并不违反该条例或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
2.该基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及最少一名有限责任合伙人;
3.该基金的名称符合该条例关于有限合伙基金名称的规定;
4.该基金以其名称注册不会违反该条例就有限合伙基金名称的限制;
5.该基金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而通讯及通知均可送往该办事处;
6.该基金并非为任何非法目的而设立;及
7.该基金的合伙人并非全部属同一公司集团之中的法团。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组成结构
有限合伙基金必须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及最少一名有限责任合伙人藉书面协议组成。
担任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的要求:
1.年满18岁的自然人;
2.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或《旧有公司条例》成立为法团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3.注册非香港公司;
4.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
5.有限合伙基金;
6.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责任合伙;或
7.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责任合伙。
有限合伙基金名称的规定“”
1.一个英文名称;
2.一个中文名称;或
3.一个包含英文名称及中文名称的名称。
基金的英文名称须包含“Limited Partnership Fund”的字样作为该名称的最后3个字或“LPF” 的字样作为该名称的最后1个字。
基金的中文名称须包含「有限合伙基金」的字样作为该名称的最后6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