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在立法上坚持维护国家主权,主要体现在国家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管辖权。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是指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全部的经济活动自由行使完整的、排他的、永久的主权。即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国内法对在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权自主对外国投资给予国际法许可的待遇,有权将外国投资国有化并给予适当的补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使属人优越权,即充分保证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监督权,在有关的诉讼、仲裁等事项方面执行我国的统一的司法制度。

 

    (二)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调整吸引外资法律关系的基础,任何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合同、协议、章程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平等互利是指中外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和权利义务方面平等,并且兼顾双方的利益。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利用外资的同时发展民族工业的原则

 

    在吸引外资的问题上,应根据中国国情,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吸引外资,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

 

    (四)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法

 

    国际惯例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和国际经济活动中逐渐形成的、普遍遵守的国际准则。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既要适应中国国情的需要,又要顺应国际惯例,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
 
    合资经营——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外商投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投资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合伙——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需提供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公司。
 
    (8)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9)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法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公司。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公司的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2)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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