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证具有以下特点:

1、 当事人只限于我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公证书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使用;

3、 在适用法律上,只适用我国法律。

涉外公证具有以下特点:

1、 当事人多数是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或是准备出国的公民;

2、 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经考试合格的涉外公证员负责办理;

3、 涉外公证书要根据使用国和当事人的要求,附相应的外文译文,并办理外交认证手续;

4、 公证书通常要发往域外使用,并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

5、 在适用法律上,既要符合我国法律,又不能违反使用国法律;

公证的目的和作用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服务作用。公证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公证业务和相关法律事务,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并以特有的方式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在直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同时,在社会上发挥引导和服务作用。

沟通作用。公证是民事交往、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公证书效力不受人员、行业、职业、级别、地域等因素的影响,是国际通行的可靠性极高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

证明作用。公证证明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经过受理、审查、审批等若干程序出具公证书,可以对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以及依法进行的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

监督作用。通过公证可以促进公证当事人在开展相关民商事活动时的诚实信用,制止欺诈、虚假行为的发生,监督和促使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来实施法律行为,尽可能避免损失,以保证共同利益的安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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