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就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换句话说就是香港产生的文书如果在内地使用,就必须要对相关的香港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

而“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流程是先把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对要在内地使用的香港文书进行公证,然后送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司法部驻港办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经过以上流程香港的文书就可以在内地使用了。

例如香港公司用于国内投资经营、成立外商投资公司、办事处及法律诉讼等相关活动事宜时,都需要对香港公司的相关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范围:

1、企业类文书公证: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证明香港公司情况、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经济合同等。

2、个人类文书公证:结婚证、出生纸、证明香港身份、护照资料、身份证资料;证明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以及其他个人文书资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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