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明确该申请的“基础”,只有商标注册前满足了“基础”的要求,商标才可以注册。所谓美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基础”,是指商标申请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所基于的美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法律基础。美国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申请的“基础”共有四种:
1.实际商业使用
申请商标在提交申请日期前已经在美国实际投入商业使用。需要提交的文件:
1)商标已经投入商业使用的宣誓或声明(申请商标在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或者正在投入商业使用);
2)在任何国家/地区在相关指定商品/服务上首次使用申请商标的日期;
3)在相关指定商品/服务上首次对申请商标在美国进行商业使用的日期;
4)申请商标投入商业使用的证据(如带有商标图样的产品照片、订单合同、商品/服务宣传册、服务项目上的网络宣传资料等)。
2.意图使用
申请商标在提交申请时尚未在美国实际投入商业使用,但是申请人在美国商标申请日之后有将商标在美国进行商业使用的真实意图。
3.国外申请
申请人在相同商品/服务项目上有一件在先相同商标国外商标申请,且申请日是在美国商标申请日之前的6个月以内。该种申请基础也称为“国外优先权基础”。基于该种申请基础提交,则原属国和该优先权国家/地区必须是美国也加入的一个有享受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性公约或条约的成员国,例如巴黎公约成员,或向美国提供优先权互惠国待遇的国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优先权声明(在外国申请提交之日起六个月内在美国申请书中提出的优先权要求);
2)“优先权基础”的申请日期、申请号和优先权国家/地区;
3)拟在美国申请保护的商品/服务范围不能超出优先权申请的商品/服务范围;
4)申请人将商标投入商业使用的真实意图和自申请之日起将商标投入使用的真实意图的宣誓或声明。
4.国外注册
申请人在其原属国有一件在相同商品/服务项目上在先相同注册商标。
以国外注册为基础提交美国商标申请,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原属国国内基础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扫描件或商标注册机关出具的注册证明等注册证明文件。该原属国注册文件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核准美国注册申请时仍然有效。如果美国注册之前,国内基础商标将要或者已经过期,需提交续展证明文件;
2)原属国国内基础商标注册证明文件的英文翻译(若原文件非英文);
3)拟在美国申请保护的商品/服务范围不能超出原属国国内商标注册的商品/服务范围;
4)申请人将商标投入商业使用的真实意图和自申请之日起将商标投入使用的真实意图的宣誓或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