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LPF概览

香港LPF概览

 2020年8月31日开始,中国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正式实施,这意味着香港私募基金行业正式踏入“新时代”,新条例的实施,为基金经理们提供多了一个选择。
 
尽管如此,香港LPF毕竟属于新的基金架构,与其他主流基金设立地的架构进行对比,其概念、税收及优劣势区别在哪有必要进一步厘清,为此瑞豐德永对其进行了归纳,供各位参考。
 
01 香港LPF
2020年8月31日,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Limited Partnership Funds, 以下简称“LPF”)正式实施。
 
香港LPF概览
香港LPF实施合伙制,为非法人实体,须由GP对基金进行管理,而LP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享受相应的收益分配。
- 投资范围无限制;
- 具有灵活的出资和利润分配;
- 合伙人可自由制定合同条款;
- 有限合伙人身份具有保密性;
- 简便的注销和解散机制等。
 
香港LPF的推出,为私募基金行业勾勒出一个充满吸引力、简单的的在岸私募基金架构,LPF有资格成为香港税收居民,这鼓励了更多基金经理考虑基金在香港成立和营运、重新调配其在离岸管辖区的现有基金回香港(经济实质合规整合至香港)。
 
香港LPF的税收优惠
1. 利得税(profit tax)
与在香港运营的其他基金类似的是,满足了《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20AM条的“基金”定义,并且符合了特定豁免条件的有限合伙基金可以享受第112章附表16C规定的合格资产交易,以及从事合格交易的附属交易的利得税的豁免。
 
2. 资本增值税(capital gains tax)
香港不征收资本增值税,所以有限合伙基金或其合伙人也无需在香港缴纳资本增值税。
3. 印花税(stamp duty)
LPF的权益不属于“香港证券”,因此,针对LPF权益出资、转移或撤回不征收香港印花税。


新加坡VCC概览

新加坡VCC概览

 2020年1月1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会计与公司监管局(ACRA)共同推出了可变资本公司(VariableCapital Company,以下简称“VCC”)框架。
 
新加坡VCC概览
2020年1月1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会计与公司监管局(ACRA)共同推出了可变资本公司(VCC)框架。
- 在法律意义上,VCC是新加坡的法人实体单位;
- VCC只能用于集体投资计划(CIS);
- VCC可以设置为独立实体,也可以设置为具有多个子基金的伞型实体;
- 接受境外公司型基金“迁入”新加坡成为VCC;
- 份额可以根据其基金净值进行自由申购或赎回;
- 还可在美国税务系统进行登记等。
 
尽管新加坡已经有了一些颇具吸引力的商业计划,但VCC填补了之前基金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空白,其主要特点是使原本的严格资本维护结构得到一些松绑,并增加了它的灵活性。
这种新的投资工具被许多专业人士和行业领袖称为“游戏规则的改变者”。
 
新加坡VCC税务优惠
1. 基金税收优惠
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第134章)第13R条(境内基金免税计划)和13X条(加强级基金免税计划)规定的获得一定程度的免税额。
2. 管理人税收优惠
原则上,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7%,但根据“金融行业激励”(FinancialSector Incentive,FSI)计划,但满足一定的主要条件及取得MAS批准的前提下,可以适用10%的优惠税率。
3.「VCC激励计划」
为了进一步鼓励业界在新加坡采用VCC框架,MAS还启动了“可变资本公司激励计划”。
VCC基金向新加坡本地服务提供商支付的注册、法律、基金行政等服务费用最高可报销70%。该激励计划将持续3年(2020.1.15已生效),每个VCC最高补助15万新元,每位基金经理最多可为3个VCC申请补助。


开曼ELP与对香港LPF、新加坡VCC基金对比

开曼ELP与对香港LPF、新加坡VCC基金对比

 开曼ELP
开曼可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以下简称“ELP”),其法律架构、注册与运营层面等与大多离岸司法管辖区的大同小异,也是被香港LPF所借鉴的架构,在此不赘述。
ELP作为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一直是开曼离岸基金最常用的形式,也是传统的离岸美元基金的热门选择,但由于受到“经济实质法”和被欧盟列入“税务不合作国家名单”的影响,未来或将面临香港LPF与新加坡VCC较大挑战。
 
以上是对香港LPF、新加坡VCC、开曼ELP等基金在整体概念与税收层面有了一定了解,而对于他们的细节方面的异同点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我们简单归纳了以下图表,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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