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CRS

什么是CRS
CRS是统一报告标准,是经合组织推出的用于指导参与该协议的税收管辖区,定期对辖区内的非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准则,制定和实施该标准的目的是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示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金融账户逃避税收的行为。CRS将报告非本国税收居民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
也就是说,CRS主要报告非本国税收居民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金融机构应当汇总报送境内分支机构的下列非居民账户信息,并注明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纳税人识别号:
1、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机构账户持有人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机构账户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报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
2、账号或者类似信息。
3、公历年度年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的,余额为零,同时应当注明账户已注销。
4、存款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
5、托管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其他由于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为代理人、中间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的,报送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托管账户的收入总额。
6、其他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
7、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什么是经济实质法案

什么是经济实质法案
何为经济实质?说白了,就是你既然成立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和基金),就是要做生意的。既然是做生意的,你就要告诉我,你究竟是做什么生意的,在哪做生意,你的实际管理人是谁,你的实际管理机构在哪,究竟他们履行什么样的功能、承担什么样的风险。如果你这些什么都不说,就像以前在开曼、BVI注册了,每年什么情况都不报告,这种不透明的状态,一是导致洗钱和避税问题,二是无法满足现在CRS、FATCA的情报交换要求。也就是说,开曼、BVI经济实质法案并不是要终结离岸构架,毕竟很多离岸构架是有其他合理商业目的考虑,他的目的在于落实OECD反有害税收竞争报告中关于税收透明度的要求。
并非所有的开曼、BVI公司都需要适用最新的经济实质法案的要求,下面这些公司就不需要:
1、 开曼、BVI国内(或本土)公司;
2、 投资基金或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主体;
3、 其他税收管辖区的税收居民。
《经济实质法》无疑对离岸公司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为应对经济实质法案带来的挑战公司应当全盘审阅集团控股架构和运营架构,判断公司是否符合经济实质性的要求:
1、确定公司基本符合《经济实质法》要求的,可与公司注册服务商联系,进一步确定公司满足“低标准经济实质”要求;
2、公司可能从事了一些其它业务活动的,应尽快与专业咨询机构联系,专业判断这些业务是否会属于“相关活动”的范畴,从而导致公司必须满足相应经济实质要求;
3、公司从事了“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的,建议与专业咨询机构联系对策,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该业务剥离,或者采取其它应对措施;
4、公司是2019年1月以后成立的新主体,可联系专业机构审视公司已经或正在开展的业务活动,以判断如何在第一次申报时向当地税务机关证明您的公司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什么是双重征税?

什么是双重征税?
所谓双重征税,又称“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基于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在同一征税期限内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征税。基于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居住国或国籍国以外的一国或数国同时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而产生。
遇到双重征税怎么办?中国税务局颁发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是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进而实现缔约双方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遇到双重征税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避免双重征税呢?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一旦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就要将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按照缔约国另一方国内法规定缴纳税款。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这种情形主要指缔约国各方对协定中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收益等各类所得的定性,以及其适用的税率之间的税收争议,这种情形在实践中较为普遍。
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情形。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在进行境外投资中还会遇到很多事情,如境外投资需办理ODI备案,37号文件登记等,总之境外投资是优势与风险并存的,在经营过程中也许会涉及很多专业的领域,需要复杂繁琐的手续,因此一定要谨慎,最好在咨询专业的律师之后再做决定,避免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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