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条例》香港公司注册处备存的公司登记册内所载的个人资料订明新查册安排

《公司条例》香港公司注册处备存的公司登记册内所载的个人资料订明新查册安排

《公司条例》(第622章)就公司注册处(下称「本处」)备存的公司登记册内所载的个人资料订明新查册安排。

本处备存公司登记册供公众查阅,当中包含个人资料。该等个人资料包括公司的董事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以及公司秘书和某些其他人士(例如清盘人及临时清盘人)的完整身分识别号码等。由公司备存的登记册上亦载有类似的个人资料予公众查阅。

根据《公司条例》有关新查册安排的相关条文(这些条文于2012年7月获立法会通过,但尚未完全生效),公司登记册会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公司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士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让公众查阅。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识别号码(下称「受保护资料 」)只可由「指明人士」透过申请取得。同样,由公司备存的登记册上,公司可以收起受保护资料不予公众查阅。

 

新查册安排分三个阶段实施。有关的分阶段落实详情如下:

第一阶段

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开始,公司可在其登记册上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予公众查阅;

第二阶段

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开始,公司登记册中董事索引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在这阶段开始后向本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本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及

第三阶段

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开始,资料当事人可向本处申请不提供已在本处登记的文件所载的受保护资料(下称「不提供的资料」),并以其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本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不提供的资料。

有关新查册安排的第一阶段的全面资讯,包括对外通告、常见问题等,已上载本栏目。

有关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新查册安排,本处将会在其临近实施的时间于本网页公布落实详情,并更新本专设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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