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关注要点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关注要点
自2025年10月1日起,《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将正式生效,该法为企业界详细规定了多项重要内容。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相比,《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2025年所得税法》”)推出了诸多新规,特别是新增了应税主体、扩大了税收优惠范围、细化了可扣除费用等。
 
以下为企业需予关注的主要变动:
 
扩大对外国企业的征税范围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通过电子方式参与越南商业活动的外国组织的征税范围。据此,未在越南设立总部或常设机构,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应用或在线平台提供商品和服务而产生收入的外国企业,需在越南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关注的是,该法还明确补充了应税收入的确定原则:所有源自越南的收入都必须履行纳税义务,无论企业总部位于何处或从哪个国家开展运营。
 
扩大并明确免税收入主体范围
 
新增多项免税收入类型,包括:
 
● 从国内外非关联方企业、组织及个人获得的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创新及数字化转型的资助;由国家预算直接提供的支持以及由政府设立的投资支持基金所提供的资助;以及依法获得的政府补偿款。
 
● 经认证的减排量转让所得、企业获颁经认证的减排量与碳信用额后的首次碳信用转让所得、绿色债券利息收入,以及绿色债券发行后的首次转让所得。
 
在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以下新增费用可予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定过程中新增的可扣除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 根据《信贷机构法》规定,被派遣参与接受特殊控制的信贷机构及实施强制转让的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与监控工作的个人,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予扣除。
 
● 企业发生的部分经营性支出,若与当期营业收入不匹配,且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予以扣除。
 
● 对公共工程建设的资助性支出,若该工程同时服务于企业自身经营需求的,相关支出可予税前扣除。
 
● 与实现碳中和及净零目标相关的温室气体减排支出、旨在减少环境污染的支出,以及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此类支出,可予税前扣除。
 
● 依据总理决定和政府规章设立的各项基金,其部分缴款支出可予税前扣除。
 
未全额抵扣但未获退税的进项税额,可计入可扣除费用。
 
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货物和劳务进项税额,若未全额抵扣且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可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计入费用。
 
已计入可扣除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针对适用15%或17%税率的中小微企业,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年收入不超过30亿越南盾的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年收入超过30亿越南盾至50亿越南盾的企业,适用17%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未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适用20%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
 
若某企业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自身不符合优惠税率适用条件,则该公司亦不得适用上述优惠税率。
 
补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领域
 
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行业与职业清单已作出调整,呈现出诸多值得关注的新动向。本次被纳入优惠范围的重点领域包括:
 
● 根据《2008年高新技术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科技农业企业;根据《2013年科学技术与创新法》规定的科技企业。
 
● 依据《2017年中小企业扶持法》规定,对中小企业技术支持设施及中小企业孵化器的运营投资;对中小企业初创公司共享办公空间的运营投资。
 
● 根据《2016年新闻法》规定的新闻出版业(含报刊广告业务)。

专业解读

专业解读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旨在优化投资环境,支持创新创业。扩大税收优惠范围有助于减轻企业财务负担,激励企业进行再投资。
 
新法规对可扣除费用、支付条件及优惠政策作出了更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将提升政策落地效率,减轻结算阶段的争议压力,并增强税收政策适用的公平性与透明度。
 
本次修法通过弥补既往实施过程中的制度短板,消除企业所得税法律体系中的矛盾与重叠,确保政策的清晰性、连贯性与稳定性,为纳税人营造更友好的税收合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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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优化空间与合规要求并存,而无论是优惠申请还是费用扣除,都离不开一项基础支撑:合规的票据管理。随着税务数字化进程加速,越南在发票管理方面也出台了全新细则,电子发票、跨境平台开票规则等变化,将直接影响企业日常运营效率与抵扣合规性。
 
系列第三篇将聚焦“越南新版发票管理规定”,为您解析数字化征管下企业如何调整开票流程、规避税务风险。敬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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