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1号公告的核心突破

一、21号公告的核心突破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同日税务总局配套印发2026年第15号公告。两份文件一搭规则、一搭征管,首次在中国大陆税法体系下,对离岸信托的设立、存续、终止、身份变更、继承承继等全生命周期节点,给出了完整、统一、可执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口径。
对于已设立或正筹备离岸信托的高净值客户而言,这不是一份"远期框架性文件",而是一道立即生效的合规指令——尤其是2023年1月1日后装入资产但尚未完税的客户,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是关键的补报窗口。
 
一、21号公告的核心突破 
过去十多年,中国高净值家庭通过香港、新加坡、开曼、BVI、泽西等法域设立家族信托已成为跨境财富安排的常规操作。但"设立离岸信托如何在中国税法下完税"始终缺乏全国统一规则,各地税务机关多以个案方式处理,导致同类架构税务后果差异巨大。
21号公告共17条,首次以专门规范性文件,系统明确了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各环节的个人所得税规则,与CRS信息交换、15号公告征管细则共同构成完整的离岸信托个税征管体系。其核心变化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第一,资产装入环节明确视同财产转让。
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申报纳税。装入完成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市场价值,作为后续计税基础。
第二,存续收益按年穿透征税,不分配也要申报。
居民个人的离岸信托及其持有、控制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20%个税。
第三,反避税规则贯穿信托全生命周期。
代持、境外壳公司、非居民身份设立但居民受益、关联方低价转让等常见安排,均被公告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条款逐一穿透。"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成为贯穿所有环节的判断原则。
税率虽统一为20%,但因"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损失不得结转""受托人报酬、管理费、法律费等不得扣除",实际税负常常高于纸面税率。
 

二、全生命周期五大征税节点

二、全生命周期五大征税节点
参考公告第三至第八条及15号公告征管细则,离岸信托的税务处理可拆解为以下节点:
1. 资产装入环节:视同财产转让 
•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按"财产转让所得"20%纳税,原值重置为装入时市价。
• 非居民个人将境内财产装入:就境内财产转让所得20%纳税。
• 非居民装入但由居民实际控制:视为居民个人装入,适用全套规则。
案例测算:
居民个人李先生2010年以1000万元取得某公司股权,2026年将该股权装入境外家族信托,装入时经评估的市场价值为1亿元。
按21号公告第三条,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税:
应税所得 = 1亿 − 800万 = 9200万元
应缴个税 = 9200万 × 20% = 1840万元
 
2. 存续环节:按年穿透,不分配也征税 
• 收益按性质分为"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类,分别计税、不得互抵。
• 按年申报:居民个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信托收益申报。
• 已完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征税。
 
3. 终止/清算环节:清算收益按"股息红利"20%纳税 
信托终止时,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终止时市价 − 原值 − 合理费用),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纳税。
 
4. 身份转换环节:类"弃籍税"效果 
居民个人在信托存续期间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为非居民当日信托财产市价扣除原值后的余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纳税。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居,不等于自动成为非税务非居民——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仍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5. 设立人死亡环节 
• 由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以死亡当日信托财产市价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代为申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纳税。
• 由居民个人承继:视为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继续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存量信托的90天窗口期

三、存量信托的90天窗口期
这是当前最紧迫的实操问题。15号公告及21号公告第十七条给出了明确的过渡安排:
 
关键提示:
应缴未缴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延长追缴年限,换言之,高净值客户的存量架构不能简单按"三年安全线"自我免责,大额未缴税款面临被延长追征的风险。

四、15号公告:谁来报、向谁报、报什么

四、15号公告:谁来报、向谁报、报什么
很多客户关心"具体怎么落地",15号公告给出了征管闭环:
主管税务机关:与装入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无境内经营企业的,按境内财产所在地;均无的,按经常居住地。
首次申报须报送:
• 离岸信托协议或具有协议效力的相关文件
• 装入财产明细清单
• 离岸信托组织架构等信息
•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
分期缴纳: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税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
境外税款抵免:居民个人在境外就离岸信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税款,可依法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境外所得抵免规则执行
 

五、行动建议

五、行动建议
基于上述规则,我们建议相关客户立即开展以下五项动作:
1. 存量架构全面复盘
梳理2023年1月1日以来所有装入离岸信托的资产,逐笔测算装入环节应税所得;梳理2026年前信托存续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打包计算。
2. 抓住90天窗口期
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主动申报,是不加收滞纳金的法定宽限。切勿观望等待——逾期后按《税收征管法》处理并加收滞纳金,构成偷逃税的还将处以罚款。
3. 重新审视"非居民身份"筹划
取得境外身份≠自动免除中国纳税义务。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仍可被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身份规划必须与资产来源、实际控制关系一并评估。
4. 评估代持与境外壳公司架构
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穿透规则,意味着代持、多层SPV、无实质经营的境外实体等安排已被精准锁定。原有架构需要重新论证合理商业目的与独立交易原则。
5. 提前规划终止与流动性
信托终止、身份转换、设立人身故等节点都可能触发"无现金、有税负"的情形。税前收益率取代税前收益率成为信托投资管理的新指标;流动性安排必须前置到信托设计阶段。

六、结语:新规之下,合规重构是唯一出路

六、结语:新规之下,合规重构是唯一出路
21号公告的出台,意味着离岸信托在中国的税务处理从此有了清晰、统一的规则框架。对于已设立或正在筹备离岸信托的家庭而言,与其纠结于“还能不能用信托”,不如正视一个现实:过去因规则模糊而形成的操作空间正在快速收窄,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以信息透明、规则明确、征管闭环为特征的新常态。
信托在资产隔离、代际传承、治理结构等方面的法律功能并未因新规而消失。真正需要调整的是认知:离岸信托不再是“放进去就不用管”的工具,而是一个需要持续维护、定期申报、动态管理的税务合规事项。
 
*本文基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及配套官方解读撰写,仅供专业交流参考,不构成具体税务意见。客户个案请联系专业顾问进行架构诊断与合规申报。
 
如需对存量离岸信托进行合规健康检查,或了解90天窗口期内的申报路径,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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