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公司命名比较自由,大多数名称只要核名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香港《公司条例》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如下:
1、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与中文名称同时注册,但不得使用英文与中文组合而成的名称
2、公司英文名称必须以“Limited”结尾,中文名称以繁体显示且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
如公司名称包含以下的字及词,必须先获得行政长官同意才可使用:
(1)Building society;
(2)Chamber of commerce;
(3)Cooperative;
(4)Kaifong;
(5)Mass transit;
(6)Underground railway;
(7)Municipal;
(8)Tourist association;
(9)Trustee;
(10)Savings;
(11)市政;
(12)地下铁路;
(13)地铁;
(14)合作;
(15)受托;
(16)建屋合作社;
(17)受托人;
(18)商会;
(19)信托;
(20)旅游协会;
(21)街坊;
(22)总商会;
(23)储蓄等。
除了香港公司命名自由之外,香港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没有什么限制,只要是合法的基本都可以,但是注册基金等这类公司需要申请特殊牌照才可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