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现员工在境外股权激励计划之37号文登记

企业实现员工在境外股权激励计划之37号文登记

 股权激励对于企业改善公司组织架构、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等方面都起到积极的作用。在实际商业安排中,为了调动员工积极性,鼓励员工与企业长期共同发展,大部分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各个周期(即包含上市前后)。
而境外企业的关于境内员工股权激励普遍会涉及到外汇登记的问题,国家外汇局已经出台了“37号文”与“7号文”进行了规范,本期内容,瑞豐德永将与大家对此项内容进行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所以从合规性上来说,持有境外公司股票或期权的中国籍高管和员工,都需要办理外汇管理登记。按照时间或类型划分,持有境外拟上市或上市公司股票或期权的人员,需要办理外汇管理登记的类型是“37号文”与“7号文”登记。
 
37号文 
37号文的全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而“37号文登记”,指的是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此前,我们也做过37号文登记的相关解读,其主要作用是:
1. 解决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的合规性
2. 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的合规性
3. 打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资金调回通道
中国自然人在境外投资或持股有诸多限制的,原则上不允许中国自然人在境外投资。在现有的外汇管理体系下,37号文是中国自然人唯一的、合法合规地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方法。
 
按照“37号文”规定,在境外融资上市架构中,所有在境外架构中持有股份的中国籍自然人都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保证外汇合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
1. 中国企业创始人
2. 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3. 中国企业上市前的ESOP激励已行权员工
 
回到本期主题上,按照37号文的规定,员工获得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的,需要在行权*前申请办理37号文登记。
*行权: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公司股票的过程。


企业实现员工在境外股权激励计划之7号文登记

企业实现员工在境外股权激励计划之7号文登记

 7号文,全称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以下简称“7号文”)。它确规定了一套完整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从外汇登记到变更注销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7号文登记,是针对境外上市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员工通过获得企业股权激励计划,获得境外收益的合规性登记。
也就是说,在境外上市并有员工激励计划的企业,在上市或新计划发布3个月内,公司需要就激励计划进行7号文登记,也就是到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进行申报,申报的主体是上市公司在境内的代理机构。
此外,7 号文还规定,因股权激励计划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境内代理机构应在计划终止后的 2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的外汇局进行申报。

而代理机构有一定的选定原则,具体不再展开细说,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可以联系瑞豐德永。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获得外管局初始登记后,应于每季度初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报表(《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报表中必须提供公司在上个季度的股权计划情况(例如配发、行权、出售股票和专用外汇账户收支情况)。
因各地外管局在实操中的理解和审核口径有所不同,这需要在申报之前先与当地外管局沟通确认,再进行申报。
 
瑞豐德永观点 
▶▶ 正如前文提及的,目前不少企业在实际商业安排中,为了调动员工积极性,鼓励员工与企业长期共同发展,大部分都设置了股权激励计划,并且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各个周期。
▶▶ 而现在,越来越多企业“走出去”选在境外设立实体,股权激励又涉及到外汇登记等合规事项,因此企业更要加强合规意识,主动备案、登记。
▶▶总的来说,持有境外公司股票的股东或期权的中国籍高管和员工,都需要办理外汇管理登记。
▶▶ 就股权激励计划而言,中国企业如果是上市之前要想实现员工在境外的股权激励计划,其管辖范围属于37号文,对于企业的一些核心员工可以通过在上市前行权办理37号文登记的方式合规持有境外股份;对于上市后企业,其期权的外汇管理则属于7号文。
 
以上便是就境外企业设立股权激励计划涉及37号文和7号文的解读,如您有更多需求,欢迎与瑞豐德永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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